我们先了解一下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了试用期长短和劳动合同期限是有直接关系的: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该法条中除了规定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联外,同时还有两个重要信息:
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试用期满,要么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要么就会转正,并不存在“延长试用期”的选项,如果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非常容易造成二次约定试用期和超限约定试用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