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然而,很多不法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利用劳动者不熟悉或者不知道试用期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着实可恨。今天,我就和大家聊一聊“试用期”的那些事儿。
1.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行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工作的那天就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入职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硬性规定。
单位要求铁锤试用期满转正后再签署劳动合同明显违法。在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会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超过1个月未满1年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1年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试用期定多久合适?
有人认为试用期的期限是根据岗位性质来决定,有人认为试用期的期限是根据老板的意愿来决定,其实这两种看法都是错误的,试用期的期限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单位给铁锤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转正后签两年的劳动合同,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铁锤已经坐满3个月,单位需要补足工资差额和其他正员工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