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岗位的情况
调整工作岗位,有公司的原因,也有员工个人主观意愿:
1、不能胜任工作
因身体、能力方面的原因,员工无法胜任目前岗位的工作,但经过培训后,可以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
2、公司转产
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原来生产的产品逐步被市场淘汰,需要及时转向生产有发展前景、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于是工种必然会出现改变,员工的工作岗位也需要随之进行调整。例如做家用电器的公司现在改为生产手机。
3、部门合并或者撤销
当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发生调整时,势必会引起组织架构的变化,这样就会引起部门的合并或裁撤,工作岗位的优化组合,员工就会面临调整岗位的问题。
4、逼迫员工主动辞职
很可恶的是,有些公司为规避经济补偿的问题,不直接辞退员工,而是采取一些手段逼迫员工自己提出辞职。常用的方法是:将员工调离熟悉的工作环境或者给员工安排不擅长、不感兴趣、根本无法胜任的工作岗位,让员工难以完成,迫使员工自己辞职,例如将部门经理调去做保安。
5、员工的个人意愿
员工出于兴趣爱好或者职业规划的原因,主动提出转岗要求。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时,有个产品设计师,本来他从事产品开发、设计工作也小有成就,但他是外向型性格的人,不喜欢需要苦思冥想的工作和安安静静的工作环境,偏爱与人打交道的销售工作,后来他主动向公司提出,愿意从一个基层销售业务员开始做起。
二、对岗位调整问题,应抱什么心态
1、作为当代职场人,一方面要学法、懂法、用法,有维权意识、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任人宰割;另一方面只要岗位调整是合理合法的,也要理解公司的做法。在利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考虑到维权的成本和代价,例如精力、路途费用、时间上的付出以及所承受的焦虑、愤怒等心理压力,评估到底值不值得的问题。
2、假如本着“闹”的心理,和公司去耗、僵持或者找公司去闹,很可能变成无理取闹,反而会给自己造成被动或带来更大的损失。例如有的员工认为公司是在整人、恶意调岗,愤怒之下丧失理智,动手打管理人员或老板,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煽动其他人罢工等等。
3、调整工作岗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不要有觉得丢人的心理。应做到:坦然面对、友好协商、依法维权
三、如何做,才对你自己有利
1、公司在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时会考虑这两个问题,也是你需要考虑的:
(1)员工能适应、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2)新岗位的薪资水平和原岗位基本相当;
岗位调整后,由于岗位职责、工作难易程度的不同,薪资随之变化是正常的,但计薪方法可能不一样。例如原来的办公室岗位变成生产一线计件岗位,薪资计算方案就会不一样。这里的“基本相当”指的是综合薪资水平的大致相当。
2、员工面对岗位调整,有这三种选择:
(1)友好协商后,愿意接受新的岗位,留下来继续工作;
(2)根本就不在乎新岗位,主动提出辞职,另谋高就;
(3)认为公司是在恶意调岗、逼迫自己辞职,拒绝接受新岗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讨个说法。
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明白的是:公司在对员工采取恶意调岗的方式前,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以应对员工的维权行为。除非你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能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就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甚至最终对簿公堂,否则申请劳动仲裁的意义不大,因为太耗精力和时间。
3、关于调整岗位的法律规定
(1)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是公司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公司又不能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而需要合理合法。
(2)调整工作岗位,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这里的“协商一致”是关键,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你有权拒绝调岗,公司是不能单方面就给你调岗的。
4、如果公司给你调岗,的确是经营管理的需要,这时应积极配合、友好协商:
(1)在协商、沟通的过程中,自己擅长什么,就要求调整到什么岗位。
我原来有个下属,在车间时是管产品安装、包装的主管,由于生产部门整合的缘故,需要给他重新安排工作。于是我、他、人力资源部在一起协商,考虑到他平常和成品仓库的接触比较多,对仓库比较熟悉,就征求他的个人意见,希望他到仓库去做主管,他问清楚了工资待遇后,就答应了。后来他在仓库做得有声有色,把仓库管得井井有条。
(2)假如你的态度很坚决,就是不同意调整岗位,那么你要考虑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内容,你是否存在这些问题?若存在这些问题,你拒绝调整岗位,公司是有权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